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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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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9條
第 二 章 設立
集管團體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 集管團體應於前項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應以登載於集管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集管團體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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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4條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一、發起人名冊…
第4-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
第5條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
第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
第7條
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目的。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
第10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
← 第8條
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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