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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名稱相同。 二、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 三、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 四、不合法定程式經著作權專責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申請管理之範圍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之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有全部或一部重複者,如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已足以發揮集體管理之功能,著作權專責機關就該重複之部分,得不予許可。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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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