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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3條

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第五條規定扣繳者,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前項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算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依前項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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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