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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第3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3條
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
第五條
規定扣繳者,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得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前項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算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依前項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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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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