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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第7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7條
按月給付之薪資,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 二、給付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薪資。 前二項薪資,扣繳義務人應依本法
第八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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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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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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