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事法 › 第56條

藥事法 第56條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藥事法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