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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 第58條
藥事法 第58條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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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藥事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2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50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同業藥商之批發、…
第51條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第52條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第53條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
第53-1條
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
第54條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
第55條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56條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
第57條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
第57-1條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前項工…
← 第57-1條
看 藥事法 全文
第5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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