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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4條

藥品屬中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之新藥。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核定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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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