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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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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