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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虛擬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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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