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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 第8條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捐血機構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將所採集之血液原料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應檢具該血液製劑製造業者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並載明血液原料提供數量,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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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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