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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捐血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所採集之血液原料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應檢具該血液製劑製造業者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並載明血液原料提供數量,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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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