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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捐血機構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之採集血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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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