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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11條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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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二…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第9條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第12條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第13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第14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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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