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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 二、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 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 五、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 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 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 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 四、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及實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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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二…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第9條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第11條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第12條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第13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第14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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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