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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 二、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 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 四、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 五、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前項推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推動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願景目標。 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 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 四、計畫績效指標。 五、計畫經費。 六、計畫效益。 七、管考措施。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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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第9條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第11條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第12條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第13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第14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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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