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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 二、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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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