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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監獄應選擇適當環境與設備較為完善之監房,以供一、二級受刑人獨居或雜居之用。 一級受刑人住室得不加鎖,不加監視,但管理人員對其言行應注意考核,並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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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