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 第28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每執行一個月,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