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 第29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