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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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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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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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