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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7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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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