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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8條

第 五 章 作業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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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36條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第37條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第39條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第40條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第41條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第42條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第43條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得不加監視。第44條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第45條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第46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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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