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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9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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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