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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0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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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