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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0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同一場域有二以上申請者提出申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頻譜和諧共用由申請者自行協調。 申請者設置基地臺,其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或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者,應於提出申請前徵得設置場域範圍內之既有網路設置者與既設微波電臺設置者之同意,並於申請時提出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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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申請者應於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後,六個月內完成基地臺之登錄及設置。申請者未能…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指設置者以所受核配之4.8-4.9GHz(吉赫…
第4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為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
第5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以自己名義設置。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得組…
第6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設置目的、應用情境及設…
第7條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透過該核心網路…
第8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應具備端點,並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與他人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第9條
申請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設置場域之使用權利。申請者及設置者不得為…
← 第9條
看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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