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3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申請者完成基地臺與網路設置後,得於申請審驗前依下列規定測試: 一、測試實施日五日前登錄測試起訖日期。 二、每次測試期間不得逾五日。 申請者應檢具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頻率使用證明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一、基地臺項目: (一)審驗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審驗項目自評及審驗紀錄表。 (三)基地臺設備審驗清單。 二、網路項目: (一)審驗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審驗項目自評及審驗紀錄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