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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申請者完成基地臺與網路設置後,得於申請審驗前依下列規定測試: 一、測試實施日五日前登錄測試起訖日期。 二、每次測試期間不得逾五日。 申請者應檢具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頻率使用證明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一、基地臺項目: (一)審驗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審驗項目自評及審驗紀錄表。 (三)基地臺設備審驗清單。 二、網路項目: (一)審驗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審驗項目自評及審驗紀錄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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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