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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 第 二 節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之有效期限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遺失、毀損時,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之有效期限相同。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換發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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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或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的其他條文

第23條申請者完成基地臺與網路設置後,得於申請審驗前依下列規定測試:一、測試實施日五日前登錄測試起訖…第24條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移用設置處所相同之電信設備供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使用,且網路設…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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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