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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5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 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審驗時,應通知申請者審驗日期,申請者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實地審驗有不合格者得進行複驗,複驗日期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並以一次為限。 經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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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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