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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 第 二 節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移用設置處所相同之電信設備供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使用,且網路設置計畫未變更,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免予審驗;主管機關同意者,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 一、經核准設置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文件。 二、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時,得申請免予審驗;主管機關同意者,免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由申請者依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使用之: 一、設置之期間未逾三十日。 二、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於同一場域之申請設置期間,合計未逾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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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的其他條文

第23條申請者完成基地臺與網路設置後,得於申請審驗前依下列規定測試:一、測試實施日五日前登錄測試起訖…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第26條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之有效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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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