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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0條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頻率使用證明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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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