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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案之受理、審查、審驗、管理及頻率干擾協調事務。 前項法人或團體於受託辦理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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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