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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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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