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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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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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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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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第26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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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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