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執行法 › 第23條

行政執行法 第23條

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應向裁定法院提出報告。提詢、停止管收及釋放被管收人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行政執行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