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執行法 › 第20條

行政執行法 第20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行政執行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