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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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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