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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10條

董(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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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