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人法 › 第8條

行政法人法 第8條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行政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理)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行政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行政法人應將該董(理)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行政法人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