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人法 › 第7條

行政法人法 第7條

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行政法人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