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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10條

本規則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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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附圖二。(備註:附圖一~二請參閱司法周刊第970期第4版)第3條行政法庭區分為審判席、應訊席及旁聽席,以前後欄杆間隔之。第4條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及通譯席組成。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書記官席設於法…第5條應訊席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置原告席、被告席、獨立參加人席及訴訟代理人席,另設證人、鑑定人、…第6條旁聽席得酌設學習律師及記者席,其席位依法庭空間大小增減之。第7條法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訂之。第8條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桌椅褐色或其他適宜之顏色。職稱名牌木質,黑底白字,置於桌面;…第9條錄音、錄影及其他機器設備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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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