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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5條

應訊席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置原告席、被告席、獨立參加人席及訴訟 代理人席,另設證人、鑑定人、司法警察席及作證發言台。 庭務員開庭時站立於應訊處欄杆之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 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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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