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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4條

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及通譯席組成。 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書記官席設於法官席右側; 其餘部分舖設墊板、厚二十公分。學習司法官席設於法官席直前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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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