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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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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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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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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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