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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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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