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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 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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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人事室職掌如左:一、關於…第40條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第42條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第43條本院左列統計事務,由會計室兼辦:一、關於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關於訴訟事件撤銷原…第43-1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政風室職掌如左:一、關於…第44條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第45條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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