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39條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 任。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關於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的其他條文

第40條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第41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會計室職…第42條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第43條本院左列統計事務,由會計室兼辦:一、關於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關於訴訟事件撤銷原…第43-1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政風室職掌如左:一、關於…第44條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第45條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 第38條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