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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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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當事人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一、臺灣地區:┌───┬─────┬─┬─…第3條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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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