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 第32條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32條

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二、各行政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表揚之。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項第一款表揚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