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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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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33條
第 七 章 調解委員之表揚
調解委員於同一年度依本辦法規定受司法院表揚者,行政法院不再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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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之表揚」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調解委員表現優良,無第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且經依下列各款…
第32條
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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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表揚,分別由司法院及行政法院於司法節或其他適當集會、慶典,以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
← 第32條
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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