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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及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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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