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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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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4條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正或補充。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電子檔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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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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