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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7條

附卷之筆錄與筆錄電子檔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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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一、新…第3條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製作、列印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第4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第5條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第6條電腦列印之筆錄應加印防偽戳記。第8條書記官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個月後,除去筆錄電子檔。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自九十年十月一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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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