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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 第7條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7條
附卷之筆錄與筆錄電子檔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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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
第6條
電腦列印之筆錄應加印防偽戳記。
第8條
書記官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個月後,除去筆錄電子檔。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自九十年十月一日施…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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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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